李拴保、堐江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4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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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44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拴保、堐江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拴保;堐江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拴保,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x县x职工。被执行人:堐江红,女,汉族,1978年01月07日生,住x县x镇x村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堐江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堐江红在中国建设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9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刘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圆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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