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县云济农贸市场运营有限公司、郭建权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729民初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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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729民初952号案件名称
全南县云济农贸市场运营有限公司、郭建权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全南县云济农贸市场运营有限公司;郭建权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9民初952号原告(反诉被告):全南县云济农贸市场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老车站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男,汉族,1960年8月19日生,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郭建权,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生,住全南县。原告(反诉被告)全南县云济农贸市场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郭建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全南县云济农贸市场运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郭建权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南县云济农贸市场运营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郭建权的申请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全南县云济农贸市场运营有限公司撤回本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郭建权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全南县云济农贸市场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反诉原告郭建权承担。审判员 李家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春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9民初952号原告(反诉被告):全南县云济农贸市场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老车站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男,汉族,1960年8月19日生,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郭建权,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生,住全南县。原告(反诉被告)全南县云济农贸市场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郭建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全南县云济农贸市场运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郭建权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南县云济农贸市场运营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郭建权的申请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全南县云济农贸市场运营有限公司撤回本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郭建权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全南县云济农贸市场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反诉原告郭建权承担。审判员 李家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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