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鲜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优诺乳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9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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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9335号案件名称
上海安鲜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优诺乳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安鲜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优诺乳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9335号原告:上海安鲜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张晔,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韦伟,男。被告:优诺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毅辉,职务不详。原告上海安鲜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优诺乳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缴后,其表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安鲜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宇琦审 判 员 吴 双人民陪审员 金 立法官 助理 周梦远书 记 员 袁黎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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