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虎则、张永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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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1083号案件名称
张虎则、张永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虎则;张永峰;佳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8民初1083号 原告:佳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变平,系公司经理。被告:张永峰,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16日,陕西省佳县。被告:张虎则,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4日,陕西省佳县。原告佳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峰、张虎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佳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张虎则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虎则 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德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樊 宁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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