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林恩、余泽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424民初2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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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424民初2709号案件名称
周林恩、余泽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五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林恩;余泽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24民初2709号原告:周林恩,男,汉族,1998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余泽龙,男,汉族,1999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隧溪县。原告周林恩诉被告余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周林恩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林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恩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林恩负担。审判员 陈其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淑怡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24民初2709号原告:周林恩,男,汉族,1998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余泽龙,男,汉族,1999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隧溪县。原告周林恩诉被告余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周林恩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林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恩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林恩负担。审判员 陈其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淑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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