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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茂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24民初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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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4民初2027号
  • 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茂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卢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茂滨;吕翠花;程贵军;吕金民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24民初2027号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靖华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828842714。法定代表人:左海波,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峰,系卢氏农商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汪茂滨,男,1967年1月8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吕翠花,女,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程贵军,男,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吕金民,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茂滨、吕翠花、程贵军、吕金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方鹏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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