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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刘永武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6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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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6667号
  •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刘永武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刘永武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666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法定代表人:范文宁。被执行人:刘永武,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刘永武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粤0604民初3327号】,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6604.05元、执行费1499.00元及案件受理费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本案与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的(2021)粤0604执16663号案件为系列案,为方便案件的执行和处理,经征求申请人同意,本院将本案并入(2021)粤0604执16663号案件一并处理。并案后,本案的标的与(2021)粤0604执16663号案件一并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0604执166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青山审判员  瞿 茜审判员  陈业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敏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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