朵着毛、张爱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3执6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执668号案件名称
朵着毛、张爱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朵着毛;张爱文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3执668号申请执行人:朵着毛,女,藏族,1974年3月1日生,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张爱文,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生,住贵德县。 执行担保人:石斌章,男,汉族,1982年10月28日生,住贵德县常牧镇中心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朵着毛与被执行人张爱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21)青2523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爱文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朵着毛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3432.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履行和解协议,因此协议需长期履行,且担保人石斌章为此案提供执行担保,同时申请执行人朵着毛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3执6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多杰仁钦审判员叶毛吉审判员杨晓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马晓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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