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伟与苏志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5民初15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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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5民初15972号案件名称
苏小伟与苏志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苏小伟;苏志广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5民初15972号原告:苏小伟,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西城区城管局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苏志广,男,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年春,北京兴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小伟与被告苏志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苏小伟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小伟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小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继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 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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