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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保障房服务中心、曾德迁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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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922号
  • 案件名称

    江油市保障房服务中心、曾德迁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江油市保障房服务中心;曾德迁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922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保障房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李白大道中段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681746935304L。法定代表人:万宇。被执行人:曾德迁,男,生于1957年5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督155号支付令,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德迁的银行存款145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案件执行费118元,从被执行人曾德迁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谢小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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