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学飞、张兴福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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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恢137号案件名称
孙学飞、张兴福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孙学飞;张兴福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孙学飞,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区“天庆”酒店旁平房第2排第3间。被执行人:张兴福,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大门西侧第3栋4口1楼右室。申请人孙学飞与被执行人张兴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一初字第49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兴福给付孙学飞丢失材料折价款21365元。申请人于2021年4月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网络扣划张兴福存款4398.21元,其余账户无存款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其无股权登记信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其住房及土地信息,其名下无房产信息;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保险部门查询登记信息,其无保险登记信息。将上述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正学审判员 杜治国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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