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学飞、张兴福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1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恢137号
  • 案件名称

    孙学飞、张兴福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孙学飞;张兴福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孙学飞,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区“天庆”酒店旁平房第2排第3间。被执行人:张兴福,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大门西侧第3栋4口1楼右室。申请人孙学飞与被执行人张兴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一初字第49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兴福给付孙学飞丢失材料折价款21365元。申请人于2021年4月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网络扣划张兴福存款4398.21元,其余账户无存款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其无股权登记信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其住房及土地信息,其名下无房产信息;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保险部门查询登记信息,其无保险登记信息。将上述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正学审判员  杜治国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