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浩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2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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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2597号案件名称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浩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浩;王亚洲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2597号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泛海国际中心******-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777004668法定代表人:何柏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奇林,四川明炬(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浩,男,汉族,1985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王亚洲,女,汉族,1988年6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浩、王亚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7.00元,依法减半收取223.50元,由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红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谭 兵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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