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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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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770号
  • 案件名称

    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孝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770号原告: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康乐县附城镇新治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S222263006390。法定代表人:马金莹,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东,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权中心主任。被告:马孝,男,回族,生于1985年10月21日,住甘肃省康乐县。原告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张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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