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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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770号案件名称
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孝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770号原告: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康乐县附城镇新治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S222263006390。法定代表人:马金莹,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东,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权中心主任。被告:马孝,男,回族,生于1985年10月21日,住甘肃省康乐县。原告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张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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