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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荣、张希光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保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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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执保240号
  • 案件名称

    鲁荣、张希光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鲁荣;张希光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3执保240号申请人:鲁荣,男,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平,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张希光,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鲁荣与张希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湘0723民初2491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希光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采取冻结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希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登记在鲁荣名下位于澧县澧阳街道珍珠社区居委会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闵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晓艳书 记 员 刘 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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