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荣、张希光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保2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执保240号案件名称
鲁荣、张希光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鲁荣;张希光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3执保240号申请人:鲁荣,男,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平,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张希光,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鲁荣与张希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湘0723民初2491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希光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采取冻结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希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登记在鲁荣名下位于澧县澧阳街道珍珠社区居委会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闵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晓艳书 记 员 刘 粤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鄂尔多斯市金德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贺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2民初4507号 下一篇 张松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13执保9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