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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秀梅、郭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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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773号
  • 案件名称

    魏秀梅、郭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魏秀梅;郭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773号原告:魏秀梅,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郭明,男,52岁,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梅诉被告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桂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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