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锋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45号
  • 案件名称

    王锋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锋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45号被执行人:王锋杰,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宝鸡市渭滨区,无业。被执行人王锋杰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8)陕0328刑初5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一、王锋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王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王锋杰违法所得人民币1045元,王小伟违法所得人民币795元,依法追缴。三、随案移送的黑色鸭舌帽一顶,依法没收,留作案证。判决生效后,王锋杰未缴纳违法所得1045元,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锋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缴纳违法所得1045元。经网络和传统查控,王锋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房产,无车辆,也无开办公司信息,经线下到王锋杰所在地调查,王锋杰因吸毒与妻子离婚,单身一人,骑电瓶车上班途中摔倒,造成左腿骨折,无法行动,生活不能自理,家庭困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2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景 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