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飞、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兵1002财保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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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02财保97号案件名称
胡明飞、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胡明飞;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1002财保97号申请人:胡明飞,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个体,住新疆北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彤,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李福兴,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胡明飞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3086********内的存款2764123.46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胡明飞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WULA21Z0121Q000××××)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明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3086********内的存款2764123.46元,期限为2022年9月2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明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德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于文萍书 记 员 朱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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