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昌华、吴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6执恢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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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恢173号案件名称
王昌华、吴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昌华;吴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6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王昌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昌华与被执行人吴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26民初8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吴浩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交纳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浩交纳了借款本金4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26执恢17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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