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余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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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312号案件名称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余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余根;范润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312号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274号1号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91801444A。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帧友,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余根,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范润祥,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余根、范润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都万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海桃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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