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余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3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312号
  • 案件名称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余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余根;范润祥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312号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274号1号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91801444A。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帧友,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余根,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范润祥,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余根、范润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都万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海桃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