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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张攀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02民初1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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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民初11263号
  • 案件名称

    王红、张攀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红;张攀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02民初11263号原告:王红,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攀东,男,199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凤凰县。原告王红与被告张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红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攀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王红负担。审判员 汤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春雷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02民初11263号原告:王红,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攀东,男,199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凤凰县。原告王红与被告张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红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攀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王红负担。审判员 汤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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