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张攀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02民初1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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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民初11263号案件名称
王红、张攀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红;张攀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02民初11263号原告:王红,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攀东,男,199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凤凰县。原告王红与被告张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红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攀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王红负担。审判员 汤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春雷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02民初11263号原告:王红,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攀东,男,199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凤凰县。原告王红与被告张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红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攀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王红负担。审判员 汤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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