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长瑜、于兴传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黑0521执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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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黑0521执1637号案件名称
毕长瑜、于兴传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毕长瑜;于兴传;陆秀英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1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毕长瑜,男。被执行人:于兴传,男。被执行人:陆秀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长瑜与被执行人于兴传、陆秀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5民终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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