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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长瑜、于兴传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黑0521执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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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黑0521执1637号
  • 案件名称

    毕长瑜、于兴传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毕长瑜;于兴传;陆秀英
  • 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1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毕长瑜,男。被执行人:于兴传,男。被执行人:陆秀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长瑜与被执行人于兴传、陆秀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5民终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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