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鹏与张毅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73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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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730号之二案件名称
贺鹏与张毅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贺鹏;张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7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贺鹏,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张毅,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桃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鹏与被执行人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生效的(2020)湘0922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予以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进行了传票传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48416元,并按年利率16.6%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2588元,并按年利率16.6%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4795元和执行费81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财产查控措施: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牌照号为湘AM7B37的保时捷车一辆,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息红利和收益类保险。2、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已查封被执行人在长沙市芙蓉区房屋一套,因该房屋已实际转让给他人,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已提执行异议,暂不能处置。3、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和住房公积金。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寻找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在当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和终结本次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3日止,被执行人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48,416元,并按年利率16.6%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2,588元,并按年利率16.6%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需承担案件受理费4,795元和执行费8,19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习军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罗黎明书 记 员 王志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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