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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华英、王丽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5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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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5511号
  • 案件名称

    汪华英、王丽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汪华英;王丽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西秀营销服务部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5511号原告:汪华英,女,汉族,1972年10月15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安顺东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梦月,贵州俊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丽雯,女,1997年2月2日出生,联系电话:173××××0157。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西秀营销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GGXB932。负责人:陈丽娅。营业场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塔山东路29号联系电话:0851381××××1。原告汪华英诉被告王丽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西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汪华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华英以需与被告王丽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西秀营销服务部先进行庭外协商,协商不成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华英撤回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汪华英负担。审 判 员 杨海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吴露露书 记 员 李 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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