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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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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661号
  • 案件名称

    彭某、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彭某;夏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彭某,男,1978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被执行人:夏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蓬塘乡。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8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8500元,本院在执行过某中,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27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拥有车辆的信息。于2021年9月8日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某中,于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夏某某适用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拟作终本结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某序未回复表示同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某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卫成审判员  尹 斌审判员  吴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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