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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于道、西安和泰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371和泰物业&姚于道终本(2021)陕0112执5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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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371号
  • 案件名称

    姚于道、西安和泰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371和泰物业&姚于道终本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姚于道;西安和泰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37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和泰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09875378XB。法定代表人戴建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姚于道,男,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和泰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于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102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5283.22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档案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邓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邓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并对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韩  勇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盛  健书  记  员        王  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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