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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洪兵、安徽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2民初2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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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2民初2625号
  • 案件名称

    姚洪兵、安徽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姚洪兵;安徽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武勇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2民初2625号原告:姚洪兵,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安徽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青峰岭村严郢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16G05G。法定代表人:汪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张武勇,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洪兵与被告安徽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武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姚洪兵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洪兵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洪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洪兵负担。审判员 彭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梦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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