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洪兵、安徽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2民初2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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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2民初2625号案件名称
姚洪兵、安徽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姚洪兵;安徽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武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2民初2625号原告:姚洪兵,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安徽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青峰岭村严郢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16G05G。法定代表人:汪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张武勇,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洪兵与被告安徽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武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姚洪兵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洪兵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洪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洪兵负担。审判员 彭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梦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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