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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怀、段世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恢5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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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恢5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德怀、段世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陈德怀;段世群;程小娳;陈某;梁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德怀,男,汉族,生于1952年8月1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段世群,女,汉族,生于1953年6月25日,住台湾省台北市中正区。申请执行人:程小娳,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9日,住四川省盐亭县。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生于2012年5月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梁华,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江油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46000元、支付借款利息67500元(算至2021年6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161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和2021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从2021年7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存款4978元,未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江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江油市双河镇双百社区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住所地的财产情况,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执行到位4978元,收取执行费50元,其余案款4928元如数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江油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程仕俊审判员 廖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小丽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德怀,男,汉族,生于1952年8月1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段世群,女,汉族,生于1953年6月25日,住台湾省台北市中正区。申请执行人:程小娳,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9日,住四川省盐亭县。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生于2012年5月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梁华,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江油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46000元、支付借款利息67500元(算至2021年6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161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和2021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从2021年7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存款4978元,未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江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江油市双河镇双百社区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住所地的财产情况,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执行到位4978元,收取执行费50元,其余案款4928元如数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江油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程仕俊审判员 廖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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