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鹏、灯塔市筑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81民初2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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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民初2700号案件名称
孙鹏、灯塔市筑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灯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鹏;灯塔市筑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81民初2700号原告:孙鹏,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灯塔市筑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新开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6704911790法定代表人:赵淑萍,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鹏与被告灯塔市筑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16元,减半收取158元,应收取部分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珍秀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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