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京、卢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93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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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9393号之一案件名称
廖京、卢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廖京;卢璐;刘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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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9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京,女,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曾彩婵,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智成,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卢璐,女,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申请执行人廖京与被执行人卢璐、刘勇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粤1971民初137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319817.53元及利息、受理费8347.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80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对查明的财产,本院扣于2021年8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刘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60×××53以及被执行人卢璐在中国银行的账户73×××19CNY0,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8月7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刘勇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由于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本案暂无法处理。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续冻的法律后果。(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971执93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抒 航审判员 曹 单审判员 司徒卓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 洁 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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