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东方瑞雪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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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恢99号案件名称
依安东方瑞雪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依安东方瑞雪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艳;赵晓华;杜天兵;张洪;田志刚;李治红;汪绍岭;刘代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依安东方瑞雪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曦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艳,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晓华,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回民,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杜天兵,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洪,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志刚,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治红,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汪绍岭,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代忠,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依安东方瑞雪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艳、赵晓华、杜天兵、张洪、田志刚、李治红、汪绍岭、刘代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安东方瑞雪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624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贲喜超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王 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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