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联军、张敦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恢1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恢109号
  • 案件名称

    朱联军、张敦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朱联军;张敦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朱联军,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张敦伟,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朱联军与张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421民初241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恢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