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红、刘晶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2民初1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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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民初1557号案件名称
陈晓红、刘晶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晓红;刘晶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2民初1557号 原告:刘晶华,女,生于1979年11月8日,汉族,中专文化,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居民,现住延川县。被告:陈晓红,男,生于1979年2月17日,汉族,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晶华与被告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晶华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晶华承担。 审 判 员 孙 树 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项 怡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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