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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红、刘晶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2民初1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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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民初1557号
  • 案件名称

    陈晓红、刘晶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晓红;刘晶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2民初1557号   原告:刘晶华,女,生于1979年11月8日,汉族,中专文化,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居民,现住延川县。被告:陈晓红,男,生于1979年2月17日,汉族,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晶华与被告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晶华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晶华承担。   审 判 员    孙  树  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项     怡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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