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物业(大连)有限公司、刘艳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3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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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3374号案件名称
华润物业(大连)有限公司、刘艳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华润物业(大连)有限公司;刘艳凤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3374号原告:华润物业(大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67407548XP,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C3区27号楼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焦晓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竹君,系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成成,系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凤,女,1987年2月7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华润物业(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华润物业(大连)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物业(大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物业(大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修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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