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建、李秋生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5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533号案件名称
李海建、李秋生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海建;李秋生;李建云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建,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秋生,男,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建云,女,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9)豫1221民初3503号民事调解书,在李海建申请执行李秋生、李建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221执15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群芳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黄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文行、杨玉芳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03执保579号 下一篇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方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21执1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