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方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21执13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355号案件名称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方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方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21执1355号申请执行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方旺。申请执行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方旺保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旺给付申请执行人车辆维修款13500.00元,案件受理费69.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2、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无财产。3、我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房产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4、我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方旺限制高消费。5、我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 凯审判员 赵子锐审判员 毛 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旭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海建、李秋生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533号 下一篇 尹礼奎、刘化平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5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