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韩小亮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4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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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4608号案件名称
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韩小亮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韩小亮;魏新娜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4608号原告:韩小亮,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魏新娜,女,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韩小亮之妻。被告: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楼。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亮、魏新娜诉被告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小亮、魏新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限期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贺洪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完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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