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韩小亮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46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4608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韩小亮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韩小亮;魏新娜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4608号原告:韩小亮,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魏新娜,女,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韩小亮之妻。被告: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楼。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亮、魏新娜诉被告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小亮、魏新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限期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贺洪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完完1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