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江卢浮亚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5财保40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沪0115财保40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锦江卢浮亚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南京江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锦江卢浮亚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财保40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锦江卢浮亚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628号1幢1108室。法定代表人:周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江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方建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康,江苏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姗姗,江苏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锦江卢浮亚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江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作出(2020)沪0115财保401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锦江卢浮亚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46,396.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裁决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锦江卢浮亚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向被申请人南京江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的给付义务,故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锦江卢浮亚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上海锦江卢浮亚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46,396.29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童 凌审 判 员 周 军审 判 员 吕 静法官助理 吴宜卉书 记 员 沈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光军、胡多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恢119号之三 下一篇 姜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5执6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