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军、胡多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恢11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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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恢119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光军、胡多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光军;胡多云;金礼杰;葛志玲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恢1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光军,男,汉族,1974年3月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胡多云,女,汉族,1976年4月1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金礼杰,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葛志玲,女,汉族,1971年1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光军、胡多云与与被执行人金礼杰、葛志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们通过网上查控未发现有效财产线索,通过线下传统查询及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车辆,目前,已对房产及车辆进行了评估、拍卖,因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鼎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卫 政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恢1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光军,男,汉族,1974年3月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胡多云,女,汉族,1976年4月1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金礼杰,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葛志玲,女,汉族,1971年1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光军、胡多云与与被执行人金礼杰、葛志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们通过网上查控未发现有效财产线索,通过线下传统查询及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车辆,目前,已对房产及车辆进行了评估、拍卖,因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鼎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卫 政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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