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亿龙实业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常胜镇中心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恢6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恢640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亿龙实业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常胜镇中心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亿龙实业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常胜镇中心幼儿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恢640号申请执行人:凤城市亿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北路锦江大厦21层2104号。法定代表人:刘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常胜镇中心幼儿园,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常胜镇。凤城市亿龙实业有限公司与科尔沁左翼后旗常胜镇中心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682民初2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155元,余款暂未履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真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德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异139号 下一篇 沈建会、高俊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7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