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泽龙、喻贵银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528财保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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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财保96号案件名称
黄泽龙、喻贵银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泽龙;喻贵银;宁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8财保96号申请人:黄泽龙,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人:喻贵银,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申请人:宁骥,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申请人黄泽龙、喻贵银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骥驾驶的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黄泽龙以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新宁县耀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名下的插秧机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申请人黄泽龙、喻贵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宁骥驾驶的湘EB5658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湘E×××××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黄泽龙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新宁县耀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名下的插秧机(车架号R60D101888,发动机号Z20232)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黄泽龙、喻贵银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雷鸿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凯书 记 员 邓牧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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