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胜利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7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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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769号之一案件名称
彭胜利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彭胜利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1执769号之一被执行人彭胜利,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彭胜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的(2013)株县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胜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涉财产部分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彭胜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2013)株县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21年5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保险、公司债券和股权,经反馈,被执行人彭胜利名下仅少量存款可供执行。另,本院向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株洲市渌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彭胜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9日,本院在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4日,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彭胜利银行存款362.24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被执行人彭胜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的执行标的为5,000元,已执行364.24元,剩余4,635.76元未予执行。另,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彭胜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过本院穷尽措施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胜利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移送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征审判员 喻 涛审判员 张天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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