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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强、佟有山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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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437号
  • 案件名称

    张德强、佟有山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德强;佟有山;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盛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437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强,男,1993年09月14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佟有山,男,1964年11月21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执行人: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商业街**。法定代表人:佟宝仓。被执行人:沈阳盛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勇。本院在执行张德强与佟有山、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盛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辽0103执恢437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106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以上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江审判员  贾民审判员  穆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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