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强、佟有山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4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437号案件名称
张德强、佟有山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德强;佟有山;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盛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437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强,男,1993年09月14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佟有山,男,1964年11月21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执行人: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商业街**。法定代表人:佟宝仓。被执行人:沈阳盛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勇。本院在执行张德强与佟有山、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盛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辽0103执恢437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106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以上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江审判员 贾民审判员 穆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美林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泉县城关镇红旗行政村第四村民小组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350号 下一篇 彭胜利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76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