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旭、柳广全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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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105号案件名称
冉旭、柳广全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冉旭;柳广全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105号原告:冉旭,女,蒙古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柳广全,男,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住普兰店市。原告冉旭与被告柳广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旭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 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芝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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