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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苗、檀结红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保1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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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7执保1905号
  • 案件名称

    金新苗、檀结红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望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金新苗;檀结红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7执保1905号申请保全人:金新苗,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被保全人:檀结红,男,1978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申请保全人金新苗与被保全人檀结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827民初186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保全人金新苗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檀结红所有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保全人以其所有的皖H×××××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檀结红所有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聂东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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