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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仕伟、陈小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4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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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4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何仕伟、陈小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何仕伟;陈小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仕伟,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陈小磊,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何仕伟与陈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2021)川0727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何仕伟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小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应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小磊均未按期履行且多次欺骗法院,逃避执行。据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小磊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小磊的证券、保险、税务、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登记及其他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系统查询。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陈小磊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村民委员会进行了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术伦审判员  王为民审判员  李显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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