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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郭某等杨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5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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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213民初5113号
  • 案件名称

    张某、郭某等杨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张某;郭某;杨某;杨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5113号原告:张某,住大同市。        原告:郭某,住大同市,系张某配偶。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1,住大同市。        被告:杨某2,住大同市。        原告张某、郭某与被告杨某2、杨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郭某以被告杨某2主体有误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2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郭某撤回对被告杨某2的诉讼。        审判员    张文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迪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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