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兵、龙玉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6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600号
  • 案件名称

    杨兵、龙玉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杨兵;龙玉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杨兵,男,汉族,1993年10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龙玉坤,男,彝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关于杨兵申请执行龙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21民特2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裁定内容如下:申请人杨兵与申请人龙玉坤于2021年3月18日经大方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陈百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人龙玉坤定于2021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杨兵欠款本金8200.00元。若申请人龙玉坤不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杨兵可向大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8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支付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有效。本案执行过程中,依照(2021)黔0521民特2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龙玉坤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龙玉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龙玉坤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龙玉坤名下有贵FVXXXX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院已实施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龙玉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杨兵,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及执行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杨兵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6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实伦审 判 员 张 平审 判 员 阿 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毛震宇书 记 员 祝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