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学成、丛龙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20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2093号案件名称
付学成、丛龙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付学成;丛龙斌;张辉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2093号申请执行人:付学成,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丛龙斌,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溪湖区。被执行人:张辉,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本院在执行付学成与丛龙斌、张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辽0504民初29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购房款及利息共计25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丛龙斌、张辉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丛龙斌名下有辽E×××××号现代牌车辆一台;被执行人张辉名下有辽E×××××起亚牌车辆一台,申请执行人均不申请查封上述车辆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丛龙斌、张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购房款及利息共计2500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涛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楠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卢海霞、王恩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8046号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胡北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4民初28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