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海霞、王恩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8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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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8046号案件名称
卢海霞、王恩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卢海霞;王恩志;大连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8046号原告:卢海霞。被告:王恩志。被告:大连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卢海霞与被告王恩志、大连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海霞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卢海霞负担。审判员 邹凤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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