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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雪妹、罗有志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102财保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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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财保284号
  • 案件名称

    唐雪妹、罗有志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唐雪妹;罗有志;罗玉梅;罗有能;刘卫东;永州市零陵区中医医院;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涂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2财保284号申请人:唐雪妹,女,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罗有志,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罗玉梅,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人:罗有能,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刘卫东,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以上五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永州市零陵区中医医院,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中山南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0244775831XX。法人代表:彭致善。第三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2889。法定代表人:龙兴。第三人:涂佐,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申请人唐雪妹、罗有志、罗玉梅、罗有能、刘卫东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零陵区中医医院的新住院大楼项目应付涂佐、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结算款6,500,000元(以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为准),申请人唐雪妹、罗有志、罗玉梅、罗有能、刘卫东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雪妹、罗有志、罗玉梅、罗有能、刘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零陵区中医医院的新住院大楼项目应付第三人涂佐、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结算款6,500,000元(以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内查询的财产为准);以上第一项存款的冻结时间为一年,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时间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唐雪妹、罗有志、罗玉梅、罗有能、刘卫东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郭 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董凌冰书 记 员  李 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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